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799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7994號
- 債權人
- 楊武雄即益邦企業社
- 債權人
- 楊增雄即展佑土木包工業
- 債務人
- 潤記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涂淑雯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武雄即益邦企業社給付新台幣陸佰肆拾伍萬貳仟伍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武雄即益邦企業社給付新台幣貳拾玖萬柒仟貳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增雄即展佑土木包工業給付新台幣肆佰玖拾壹萬叁仟柒佰壹拾叁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增雄即展佑土木包工業給付新台幣壹佰柒拾貳萬柒仟柒佰壹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