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837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8378號
- 債權人
- 江奕頡即永金企劃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建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一期未繳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條款(依台端提出之借款契約書未載上開約定條款,而台端提出之本票到期日為民國105年3月16日亦未到期)。
二、債務人黃建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