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8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05 日
- 當事人江奕頡即永金企劃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8378號債 權 人 江奕頡即永金企劃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建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一期未繳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條款(依台端提出之借款契約書未載上開約定條款,而台端提出之本票到期日為民國105 年3月16日亦未到期)。 二、債務人黃建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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