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859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8597號
- 債權人
- 東凱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高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墨軒文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及其計算方式(依聲請狀所載,本件借款係分期清償,若未有一期未付即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之約定,則僅得就已屆期部分為請求)。
二、債務人解散前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三、向本院民事庭查詢債務人公司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並改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若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董事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