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85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8597號債 權 人 東凱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高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墨軒文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債務人墨軒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前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