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928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9282號
- 債權人
-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鼎美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吳光祐、吳江麗花、柳榮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鼎美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上開公司之原法定代理人吳林未業於104年1 月10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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