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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951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9510號

債權人
崴立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永昌
代理人
蔡嘉政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詠丞機械有限公司、謝欽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解散前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向本院民事庭查詢債務人公司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並改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若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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