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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970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9708號

債權人
許進祥
債務人
蘇文來
債務人
陳芷畇
債務人
竑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來
債務人
駿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準
債務人
來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來

一、㈠債務人來霖工程有限公司、陳芷畇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叁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駿彥工程有限公司、陳芷畇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叁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債務人竑聚工程有限、陳芷畇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叁拾貳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㈣債務人蘇文來、陳芷畇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佰伍拾肆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㈤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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