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99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19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柯光祥、台灣新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謝雅淳、謝正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9930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柯光祥 債 務 人 台灣新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景裕 人 債 務 人 謝雅淳 債 務 人 謝正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壹佰玖拾捌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編│ 債權金額 │利息計算期間│利息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號│(新台幣) │ │ │ │ ├─┼──────┼──────┼────┼──────────┤ │1│4,193,000 │自民國104年 │3.276% │自民國104年10月22日 │ │ │元 │09月21日起至│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 │ │清償日止 │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 │ │ │ │開利率10%,逾期超過│ │ │ │ │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 │ │ │20%計算。 │ ├─┼──────┼──────┼────┼──────────┤ │2│7,787,000 │自民國104年 │3.276% │自民國104年10月22日 │ │ │元 │09月21日起至│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 │ │清償日止 │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 │ │ │ │開利率10%,逾期超過│ │ │ │ │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 │ │ │20%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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