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0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02 日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志鵬、吳明峰即瑞峯工程行、蕭裔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021號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鄭志鵬 債 務 人 吳明峰即瑞峯工程行 債 務 人 蕭裔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拾捌萬叁仟伍佰捌拾貳元,及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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