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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04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4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林金城

  • 原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吳昇峰
  • 被告
    愿璟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人呂昆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零陸拾壹萬零肆佰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0440號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代 理 人 吳昇峰 債 務 人 愿璟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金城 人 債 務 人 呂昆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零陸拾壹萬零肆佰叁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編│本    金 │利息計算期間│利息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號│(新台幣) │      │    │          │ ├─┼──────┼──────┼────┼──────────┤ │1│3,362,048  │自民國104年 │3.36% │自民國104年10月17日 │ │ │元     │09月16日起至│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 │      │清償日止  │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 │      │      │    │開利率10%,逾期超過│ │ │      │      │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      │      │    │20%計算。     │ ├─┼──────┼──────┼────┼──────────┤ │2│2,472,490  │自民國104年 │3.36% │自民國104年10月17日 │ │ │元     │09月27日起至│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 │      │清償日止  │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 │      │      │    │開利率10%,逾期超過│ │ │      │      │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      │      │    │20%計算。     │ ├─┼──────┼──────┼────┼──────────┤ │3│1,810,833  │自民國104年 │3.46% │自民國104年10月17日 │ │ │元     │09月16日起至│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 │      │清償日止  │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 │      │      │    │開利率10%,逾期超過│ │ │      │      │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      │      │    │20%計算。     │ ├─┼──────┼──────┼────┼──────────┤ │4│1,331,650  │自民國104年 │3.46% │自民國104年10月17日 │ │ │元     │09月27日起至│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 │      │清償日止  │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 │      │      │    │開利率10%,逾期超過│ │ │      │      │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      │      │    │20%計算。     │ ├─┼──────┼──────┼────┼──────────┤ │5│571,694.4  │自民國104年 │3.256% │(空白)      │ │ │元     │10月30日起至│    │          │ │ │      │清償日止  │    │          │ │ │      │      │    │          │ │ │      │      │    │          │ │ │      │      │    │          │ ├─┼──────┼──────┼────┼──────────┤ │6│1,061,719.2 │自民國104年 │3.256% │(空白)      │ │ │元     │10月30日起至│    │          │ │ │      │清償日止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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