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04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0440號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代 理 人 吳昇峰 債 務 人 愿璟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金城 人 債 務 人 呂昆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零陸拾壹萬零肆佰叁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編│本 金 │利息計算期間│利息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號│(新台幣) │ │ │ │ ├─┼──────┼──────┼────┼──────────┤ │1│3,362,048 │自民國104年 │3.36% │自民國104年10月17日 │ │ │元 │09月16日起至│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 │ │清償日止 │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 │ │ │ │開利率10%,逾期超過│ │ │ │ │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 │ │ │20%計算。 │ ├─┼──────┼──────┼────┼──────────┤ │2│2,472,490 │自民國104年 │3.36% │自民國104年10月17日 │ │ │元 │09月27日起至│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 │ │清償日止 │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 │ │ │ │開利率10%,逾期超過│ │ │ │ │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 │ │ │20%計算。 │ ├─┼──────┼──────┼────┼──────────┤ │3│1,810,833 │自民國104年 │3.46% │自民國104年10月17日 │ │ │元 │09月16日起至│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 │ │清償日止 │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 │ │ │ │開利率10%,逾期超過│ │ │ │ │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 │ │ │20%計算。 │ ├─┼──────┼──────┼────┼──────────┤ │4│1,331,650 │自民國104年 │3.46% │自民國104年10月17日 │ │ │元 │09月27日起至│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 │ │清償日止 │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 │ │ │ │開利率10%,逾期超過│ │ │ │ │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 │ │ │20%計算。 │ ├─┼──────┼──────┼────┼──────────┤ │5│571,694.4 │自民國104年 │3.256% │(空白) │ │ │元 │10月30日起至│ │ │ │ │ │清償日止 │ │ │ │ │ │ │ │ │ │ │ │ │ │ │ │ │ │ │ │ │ ├─┼──────┼──────┼────┼──────────┤ │6│1,061,719.2 │自民國104年 │3.256% │(空白) │ │ │元 │10月30日起至│ │ │ │ │ │清償日止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