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05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055號
- 債權人
- 恆利興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通利
- 債務人
- 李鋼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劉金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鋼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李鋼工程有限公司有無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函,如李鋼工程有限公司未選任清算人,應以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
二、解散時全體股東名冊及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最新及解散時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