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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05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055號

債權人
恆利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通利
債務人
李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劉金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鋼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李鋼工程有限公司有無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函,如李鋼工程有限公司未選任清算人,應以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

二、解散時全體股東名冊及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最新及解散時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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