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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100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1005號

債權人
曾萬財
債務人
斌統教育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景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佰陸拾萬元,及其中各就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自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41005號│├─┬───────┬────────┬───────┬────┤│編│發 票日 │ 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 (新台幣) │││├─┼───────┼────────┼───────┼────┤│1 │103年9月30日 │800,000元 │103年9月30日 │0000000 │├─┼───────┼────────┼───────┼────┤│2 │103年10月22日 │700,000元 │103年10月22日 │0000000 │├─┼───────┼────────┼───────┼────┤│3 │103年11月10日 │700,000元 │103年11月10日 │0000000 │├─┼───────┼────────┼───────┼────┤│4 │103年12月10日 │700,000元 │103年12月10日 │0000000 │├─┼───────┼────────┼───────┼────┤│5 │104年1月10日 │700,000元 │104年1月12日 │0000000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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