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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145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1456號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吳鳴峰
債務人
漢達威國際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毛苙迦
債務人
債務人
戴偉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玖佰玖拾貳萬捌仟零玖拾肆元及美金貳拾叁萬玖仟捌佰陸拾壹元叁角伍分(以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賣出匯率三二點五三換匯),及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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