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19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1968號債 權 人 趙恳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鑫榮立實業有限公司、張杏糸即晉銘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二、債務人鑫榮立實業有限公司、張杏糸即晉銘工程行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留連絡方式如電話或手機,以利案件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