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2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2190號債 權 人 鄧顯宗 債 務 人 寶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芝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寶欣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寶欣有限公司就本件請求金額應負給付義務之依據(蓋所提出合約書上並無寶欣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曾芝瑾之用印,且所提之本票、借據或收據所示債務人均為孫凱文非寶欣有限公司)。 二、本件是否對孫凱文為給付之請求,倘係,請具狀明確載明追加為債務人及請求之金額,並檢附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