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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274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2748號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王美玉
債務人
樂謙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孫登順
債務人
債務人
謝王秀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債權金額 │利息計算期間│利息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號│     │      │    │          │
├─┼─────┼──────┼────┼──────────┤
│1│新台幣  │自民國104年 │3.5750%│自民國104年12月09日 │
│ │10,000,000│11月20日起至│    │起至民國105年06月09 │
│ │元    │清償日止  │    │日止,按0.3575%計算│
│ │     │      │    │。另自民國105年06月 │
│ │     │      │    │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    │0.7150%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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