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274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2748號
- 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長瑞
- 代理人
- 王美玉
- 債務人
- 樂謙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孫登順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謝王秀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債權金額 │利息計算期間│利息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號│ │ │ │ │ ├─┼─────┼──────┼────┼──────────┤ │1│新台幣 │自民國104年 │3.5750%│自民國104年12月09日 │ │ │10,000,000│11月20日起至│ │起至民國105年06月09 │ │ │元 │清償日止 │ │日止,按0.3575%計算│ │ │ │ │ │。另自民國105年06月 │ │ │ │ │ │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 │0.7150%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