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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35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356號

債權人
蔡政璜
債務人
高雄市政府
債務人
陳菊
債務人
高雄衛生局
債務人
何恳功
債務人
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葉文祥
債務人
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陳茂嘉
債務人
魏應充
債務人
衛生福利部
債務人
蔣丙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雄市政府、陳菊、高雄衛生局、何恳功、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葉文祥、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茂嘉、魏應充、衛生福利部、蔣丙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菊、何恳功、葉文祥、陳茂嘉、魏應充、蔣丙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四、請依債務人送達處所數檢送聲請狀繕本。

五、請釋明本件請求給付及連帶給付之依據,並陳明其具體原因事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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