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35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356號
- 債權人
- 蔡政璜
- 債務人
- 高雄市政府
- 債務人
- 陳菊
- 債務人
- 高雄衛生局
- 債務人
- 何恳功
- 債務人
- 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葉文祥
- 債務人
- 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陳茂嘉
- 債務人
- 魏應充
- 債務人
- 衛生福利部
- 債務人
- 蔣丙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雄市政府、陳菊、高雄衛生局、何恳功、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葉文祥、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茂嘉、魏應充、衛生福利部、蔣丙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菊、何恳功、葉文祥、陳茂嘉、魏應充、蔣丙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四、請依債務人送達處所數檢送聲請狀繕本。
五、請釋明本件請求給付及連帶給付之依據,並陳明其具體原因事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