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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369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3696號

債權人
陳家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淯霖即拓樸景觀藝術工作室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拓樸景觀藝術工作室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請求之原因事實應明確,即足以確認債權所發生之具體原因)。

三、釋明請求金額計算方式。

四、債務人拓樸景觀藝術工作室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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