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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369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3696號

債權人
陳家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淯霖即拓樸景觀藝術工作室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租用車積欠租金代墊費用」所指為何?並陳明請求期間及請求金額計算方式。

二、釋明請求之各月份薪資、出差費金額分別為若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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