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4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陳先寶
- 原告維騏樂業生活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4116號債 權 人 維騏樂業生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先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元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 二、表明正確之請求標的及其數量(債權人請求確定本院103 年度雄小字第2428號事件之訴訟費用即證人旅費、交通費用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另行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三、釋明請求返還保證金、安裝費、預付租金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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