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7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05 日
- 法定代理人李增昌、盧博昭、蔡富隆
- 當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美佑、舜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UNITRADE RESOURCES LIMITED、陳志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731號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沈美佑 債 務 人 舜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盧博昭 人 債 務 人 UNITRADE RESOURCES LIMITED(優聯資源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蔡富隆 人 債 務 人 陳志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舜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盧博昭、UNITRADERESOURCES LIMITED(優聯資源有限公司) 、蔡富隆、陳志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在國外合法設立之法人資格證明,並陳報其合法設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及經我國政府認許於我國境內營業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盧博昭、蔡富隆、陳志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舜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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