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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73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731號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沈美佑
債務人
舜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盧博昭
債務人
債務人
UNITRADE RESOURCES LIMITED(優聯資源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蔡富隆
債務人
債務人
陳志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舜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盧博昭、UNITRADERESOURCES LIMITED(優聯資源有限公司) 、蔡富隆、陳志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在國外合法設立之法人資格證明,並陳報其合法設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及經我國政府認許於我國境內營業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盧博昭、蔡富隆、陳志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舜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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