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16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164號
- 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添昌
- 代理人
- 李芳貝
- 債務人
- 舜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盧博昭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優聯資源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蔡富隆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陳志文
一、㈠債務人舜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盧博昭、蔡富隆、陳志文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仟陸佰貳拾柒萬貳仟貳佰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㈡債務人舜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盧博昭、蔡富隆、陳志文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捌拾捌萬叁仟零肆拾貳點玖伍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㈢債務人優聯資源有限公司、蔡富隆、盧博昭、陳志文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陸拾陸萬玖仟壹佰伍拾點叁叁元,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㈣債務人舜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優聯資源有限公司、盧博昭、蔡富隆、陳志文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叁億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㈤前開㈢㈣之債務,於債權人受領各債務人給付之金額合計達㈢之債權金額時,其餘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給付之債務人,即免除㈢㈣之給付義務。
㈥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