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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33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337號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張昭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舜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盧博昭、優聯資源有限公司、蔡富隆、陳志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相對人優聯資源有限公司否經我國認許?若經認許,請提出經濟部之證明文件;若未經認許,請提出在國外合法設立之法人資格證明,及蔡富隆為合法設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相對人蔡富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志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盧博昭(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舜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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