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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77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773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代 理 人 黃和貴
債 務 人
福懋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必鴻
債 務 人
陳建智
債 務 人
童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仟零伍拾陸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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