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2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299號債 權 人 邱淑玲 債 務 人 莊錦秀即永泰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伍拾萬元、⑵新台幣伍拾萬元,及分別自⑴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一日、⑵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