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3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301號債 權 人 郭進賢 債 務 人 吳明峰即瑞峯工程行、瑞陞開發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明峰即瑞峯工程行、瑞陞開發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釋明之事項: 一、請求之債務人為何?並請檢送商業登記資料抄本到院。 二、如有二以上之債務人,其應連帶負擔、共同或分別給付系爭請求金額?倘為連帶負擔,並陳明連帶之依據;倘為分別給付,請陳明個別給付之金額。 三、釋明計算本件利息起算日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