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3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301號債 權 人 郭進賢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吳明峰即瑞峯工程行、瑞陞開發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以債務人吳明峰與蕭裔臻多次托運怪手,未支付運費為由,聲請對債務人吳明峰即瑞峯工程行、瑞陞開發工程行核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請款單,客戶名稱為瑞峰、陞公司,客戶簽名為陳永昇,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3 日裁定命債權人釋明債務人究為何人及利息起算日之依據,並補正商業登記資料抄本到院,上開裁定於104 年3 月13日送達予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依首揭規定,債權人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