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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31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313號

債權人
張瑋民即東大建材行
債務人
順鴻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順福
債務人
晁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佩琪
債務人
禾陞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妏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順鴻昇營造有限公司等三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順鴻昇營造有限公司、晁鎮工程有限公司、禾陞興業有限公司就本件請求究應負連帶之責(其依據為何),或分別給付(並釋明各自應負擔金額)。

二、釋明本件請求之利息起算日(具體列載年、月、日)。

三、請補正系爭支票三紙背面之影本到院。

四、請檢送順鴻昇營造有限公司、晁鎮工程有限公司、禾陞興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另聲請狀所附之支票影本(票號分別為BKB0000000 、BKB054899號)所示發票日為民國104 年3 月30日及同年4月30日,均尚未到期,又就將來之給付(即未到其債務)不得請求核發支付命令,故請釋明該二債務是否已到期未清償,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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