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348號
- 異議人
- 慶餘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法定代理人
- 楊朝文
異議人因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向本
院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3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104年3月10日寄存送達正本於異議人,於104年3月20日發生送達效力,異議人遲至112年10月3日始提出異議,債務人所提起之異議已逾法定期間,依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