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34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3 日

異議人
慶餘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楊朝文

異議人因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向本

院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3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104年3月10日寄存送達正本於異議人,於104年3月20日發生送達效力,異議人遲至112年10月3日始提出異議,債務人所提起之異議已逾法定期間,依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