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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58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588號

債權人
北美聯合專利商標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許鍾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源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釋明請求之金額及利息起算日(依貴公司提出之請款單所載,貴公司向債務人請求之金額為貴公司提出附表金額之90%,另利息之請求,應自期限屆滿時起算,而依請款單所載,僅有應付金額新台幣肆仟伍佰元,係於102 年11月22日屆滿(該筆利息起算日應為102 年11月23日),貴公司請求所有金額自102 年11月22日起,依年息5 ﹪計算之利息,於法未合,請予以更正)。

三、債務人林昇賢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債務人源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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