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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58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588號

債權人
北美聯合專利商標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許鍾光
債務人
源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昇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肆仟伍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序號│(新臺幣)│(民國年月日)│
├──┼─────┼───────┤
│ 001│ 4,500元 │102年11月23日 │
├──┼─────┼───────┤
│ 002│ 34,785元 │103年 4月 4日 │
├──┼─────┼───────┤
│ 003│ 4,025元 │103年 4月 4日 │
├──┼─────┼───────┤
│ 004│ 3,025元 │103年 4月17日 │
├──┼─────┼───────┤
│ 005│  810元 │103年6 月18日 │
├──┼─────┼───────┤
│ 006│ 16,099元 │103年 9月 2日 │
├──┼─────┼───────┤
│ 007│  810元 │103年10月 7日 │
├──┼─────┼───────┤
│ 008│ 29,207元 │103年10月18日 │
├──┼─────┼───────┤
│ 009│ 4,025元 │103年10月18日 │
├──┼─────┼───────┤
│ 010│ 4,025元 │103年10月25日 │
├──┼─────┼───────┤
│ 011│  810元 │103年11月13日 │
├──┼─────┼───────┤
│ 012│  810元 │103年11月15日 │
├──┼─────┼───────┤
│ 013│  810元 │103年11月25日 │
├──┼─────┼───────┤
│ 014│  810元 │103年11月2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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