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5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588號債 權 人 北美聯合專利商標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許鍾光 債 務 人 源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昇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肆仟伍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 ┌──┬─────┬───────┐ │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序號│(新臺幣)│(民國年月日)│ ├──┼─────┼───────┤ │ 001│ 4,500元 │102年11月23日 │ ├──┼─────┼───────┤ │ 002│ 34,785元 │103年 4月 4日 │ ├──┼─────┼───────┤ │ 003│ 4,025元 │103年 4月 4日 │ ├──┼─────┼───────┤ │ 004│ 3,025元 │103年 4月17日 │ ├──┼─────┼───────┤ │ 005│ 810元 │103年6 月18日 │ ├──┼─────┼───────┤ │ 006│ 16,099元 │103年 9月 2日 │ ├──┼─────┼───────┤ │ 007│ 810元 │103年10月 7日 │ ├──┼─────┼───────┤ │ 008│ 29,207元 │103年10月18日 │ ├──┼─────┼───────┤ │ 009│ 4,025元 │103年10月18日 │ ├──┼─────┼───────┤ │ 010│ 4,025元 │103年10月25日 │ ├──┼─────┼───────┤ │ 011│ 810元 │103年11月13日 │ ├──┼─────┼───────┤ │ 012│ 810元 │103年11月15日 │ ├──┼─────┼───────┤ │ 013│ 810元 │103年11月25日 │ ├──┼─────┼───────┤ │ 014│ 810元 │103年11月25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