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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5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9 日
  • 法定代理人
    許鍾光、林昇賢

  • 原告
    北美聯合專利商標事務所法人
  • 被告
    源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肆仟伍佰伍拾壹元,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588號債 權 人 北美聯合專利商標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許鍾光 債 務 人 源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昇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肆仟伍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 ┌──┬─────┬───────┐ │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序號│(新臺幣)│(民國年月日)│ ├──┼─────┼───────┤ │ 001│ 4,500元 │102年11月23日 │ ├──┼─────┼───────┤ │ 002│ 34,785元 │103年 4月 4日 │ ├──┼─────┼───────┤ │ 003│ 4,025元 │103年 4月 4日 │ ├──┼─────┼───────┤ │ 004│ 3,025元 │103年 4月17日 │ ├──┼─────┼───────┤ │ 005│  810元 │103年6 月18日 │ ├──┼─────┼───────┤ │ 006│ 16,099元 │103年 9月 2日 │ ├──┼─────┼───────┤ │ 007│  810元 │103年10月 7日 │ ├──┼─────┼───────┤ │ 008│ 29,207元 │103年10月18日 │ ├──┼─────┼───────┤ │ 009│ 4,025元 │103年10月18日 │ ├──┼─────┼───────┤ │ 010│ 4,025元 │103年10月25日 │ ├──┼─────┼───────┤ │ 011│  810元 │103年11月13日 │ ├──┼─────┼───────┤ │ 012│  810元 │103年11月15日 │ ├──┼─────┼───────┤ │ 013│  810元 │103年11月25日 │ ├──┼─────┼───────┤ │ 014│  810元 │103年11月2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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