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76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763號
- 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代理人
- 曾于恭
- 債務人
- 政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幸多
- 法定代理人
- 呂政勳
- 法定代理人
- 呂再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玖拾參萬柒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玖拾壹萬零參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柒拾玖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㈣新台幣貳拾玖萬柒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