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99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997號
- 債權人
- 峻程機電服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慶豐
- 債務人
- 凡順油漆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吉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叁萬壹仟柒佰叁拾陸元,及其中(一)新台幣貳萬零貳佰伍拾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二)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肆佰捌拾陸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