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16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168號
- 債權人
-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芳銘
- 債務人
- 來霖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文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壹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伍拾伍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來霖工程有限公司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21855元,專案補償款29270元,共計新臺幣51125元未作繳納。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