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4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437號債 權 人 黃苡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洋氏漁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信用卡循環利息之依據(請求之金額應以實際支出或損害金額為限) 二、釋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台端提出之請款單時間均為民國103年12月10日,似有重覆請求)。 三、債務人大洋氏漁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