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43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437號
- 債權人
- 黃苡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洋氏通路海鮮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大洋氏通路海鮮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求對債務人莊心玲、吳家輝請求之法律依據。
三、提出載本件請求循環利息之信用卡帳單。
四、民國103 年12月10日之請求款新台幣陸仟叁佰捌拾肆元及陸仟陸佰捌拾肆元,是否圴為同一筆本金壹拾壹萬陸仟伍佰壹拾元之利息、滯納金,逾期未為提出或陳述,本院將逕予剔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