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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73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730號

債權人
典將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並具狀增列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二、退票理由單影本。

三、附表之利息起算日及利息為何?(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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