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92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927號
- 債權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債務人
- 久豐製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慶順律師
- 債務人
- 楊雪貞律師即楊光遠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楊雪貞律師應於管理案外人楊光遠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久豐製網有限公司,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陸拾叁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附註: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