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215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215號
- 聲 請 人
- 聚得富管線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芳瑜
- 上聲請人聚得富管線材料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
-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 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已指明「臺灣比富比股份有限公司」為受款人即票據權利人;請補正聲請人( 發票人) 仍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
二、倘系爭票據係於受款人向付款銀行或代收金融機構提示後始遺失,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受款人( 即「臺灣比富比股份有限公司」) ,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