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23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234號
- 聲請人
- 瑞鋒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文宋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之日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法院認為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57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如附表之本票不慎遺失為由,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惟查系爭本票之付款地為雲林縣四湖鄉,有本票影本在卷可憑;是該本票之履行地並非本院之管轄區域,聲請人之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雲林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234號 │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 │ 帳 號 │ 金 額 │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本 票 號 碼 │ │ │ │ │ │ (新台幣) │ │ │ │ ├──┼────────┼─────────┼─────────┼───────┼───────────┼───────────┼────────┤ │01 │宏陽工程行 │瑞鋒營造有限公司 │無 │2,966,000元 │104年1月27日 │ 空 白 │978855 │ │ │吳明堂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