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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234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234號

聲請人
瑞鋒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宋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之日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法院認為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57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如附表之本票不慎遺失為由,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惟查系爭本票之付款地為雲林縣四湖鄉,有本票影本在卷可憑;是該本票之履行地並非本院之管轄區域,聲請人之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雲林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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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23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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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  │  帳          號  │  金      額  │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本  票  號  碼  │
│    │                │                  │                  │  (新台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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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宏陽工程行      │瑞鋒營造有限公司  │無                │2,966,000元   │104年1月27日          │ 空 白                │978855          │
│    │吳明堂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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