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300號聲 請 人 張陳麗玲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 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前項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 │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300號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號│ │ │ │ │ │ │ ├─┼───────────────┼──────────────┼────┼───┼────┼────┤ │01│臺灣偉士伯股份有限公司 │TVC-71增-A NO:000054 │普通股股│1 │1 │每股金額│ │ │ │ │票 │ │ │NT$10 │ │ │ │ │ │ │ │ │ └─┴───────────────┴──────────────┴────┴───┴────┴────┘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 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5 個月之翌日起算3 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