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3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386號聲 請 人 郁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家駒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本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 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現持有前項本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本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本票,本院將宣告該本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 │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386號│ ├─┬────────┬─────────┬─────────┬───────┬───────────┬───────────┬────────┤ │編│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帳 號 │ 金 額 │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本 票 號 碼 │ │號│ │ │ │ (新台幣) │ │ │ │ ├─┼────────┼─────────┼─────────┼───────┼───────────┼───────────┼────────┤ │01│郁勝科技股份有限│彰化商業銀行大發分│03-25197700 │8,998元 │103年7月3日 │103年11月18日 │CH0904863 │ │ │公司 陳家駒 │行 │ │ │ │ │ │ └─┴────────┴─────────┴─────────┴───────┴───────────┴───────────┴────────┘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 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4 個月之翌日起算3 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