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38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387號
- 聲請人
- 新益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淑文
上聲請人新益文化事業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所載之發票人為「新益文化事業有限公司」,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高雄市私立民族幼兒園蕭義昌」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正確發票人。
二、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一併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