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3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387號聲 請 人 新益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淑文 上聲請人新益文化事業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所載之發票人為「新益文化事業有限公司」,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高雄市私立民族幼兒園蕭義昌」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正確發票人。 二、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一併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