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43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434號
- 聲請人
- 天旺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錦聰
聲請人因證券遺失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 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現持有前項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434號│├──┬──────┬─────┬─────┬──────┬────────┬───────┬──────┬───┤│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001 │陳介宇 │天旺興業有│台灣銀行新│061-03105050│18,276元 │104年5月31日 │AJ8817063 │ ││ │ │限公司 │興分行 │3 │ │ │ │ │├──┼──────┼─────┼─────┼──────┼────────┼───────┼──────┼───┤│002 │威廉泰爾餐飲│天旺興業有│中國信託商│196350 00504│18,838元 │104年6月10日 │BN0162004 │ ││ │有限公司 鐘 │限公司 │業銀行新興│1 │ │ │ │ ││ │逸瑋 │ │分行 │ │ │ │ │ │├──┼──────┼─────┼─────┼──────┼────────┼───────┼──────┼───┤│003 │小巨人企業有│天旺興業有│永豐商業銀│01703 100016│2,716元 │104年5月28日 │AH9285397 │ ││ │限公司 許麗 │限公司 │行三民分行│653 │ │ │ │ ││ │人 │ │ │ │ │ │ │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 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4 個月之翌日起算3 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