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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502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502號

聲請人
時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崔念萍

聲請人因證券遺失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之日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法院認為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57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如附表之支票不慎遺失為由,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惟查該支票付款地彰化商業銀行南台南分行位於臺南市,並非本院之管轄區域,聲請人之聲請自非適法。爰依職權將本案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104 年度司催字第502 號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005 │詠翔工業股份│時豐(股)公│彰化商業銀│644003280848│85,564元 │104年7月31日 │6098092 │ ││ │有限公司 │司 │行南台南分│00 │ │ │ │ ││ │ │ │行 │ │ │ │ │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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