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65號聲 請 人 惠國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惠娟 上聲請人惠國冷凍食品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已指明「爭鮮股份有限公司」為受款人即票據權利人。 二、且依台端載明票據喪失之經過,係發票人交付系爭票據給受款人後始遺失,故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受款人( 即「爭鮮股份有限公司」) ,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