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65號聲 請 人 惠國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惠娟 上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應提出證券繕本、影本,或開示證券要旨及足以辨認證券之事項,並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9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聲請人與票據權利人( 即受款人) 不符,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2 月2 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4 年2 月3 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0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