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80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805號
- 聲請人
- 弘國光學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一聰
上聲請人弘國光學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所載之聲請人「弘國光學有限公司」,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通知人欄「趙守乙」並不一致;應將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欄位,更改為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 即弘國光學有限公司) ,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