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8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865號聲 請 人 高昇工程行 負 責 人 蔡嬌鑾 上聲請人高昇工程行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付款行簽章出具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台端檢附為遺失票據申報書)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