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86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866號
- 聲請人
- 俊明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美玉
上聲請人俊明起重工程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所載之票號JD3097681 與掛失止付通知之3097681 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正確之票號。
二、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