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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866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866號

聲請人
俊明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美玉

上聲請人俊明起重工程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所載之票號JD3097681 與掛失止付通知之3097681 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正確之票號。

二、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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